元朗商會中學校友會會章
1 總綱
1.1 名稱
本會定名為「元朗商會中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Yuen Long Merchants Association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及英文簡稱為”YLMASS AA”,以下簡稱為本會。
1.2 宗旨
本會旨在聯絡及維繫元朗商會中學歷屆畢業生感情,作為校方及各會員間之聯繫,使各會員對母校有最新之了解,並盡力協助推動母校之發展,以及服務社群。
1.3 年度
本會之年度由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
1.4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元朗豐年路元朗商會中學。
2 會員
2.1 會員資格
元朗商會中學的所有校友,經正式辦理入會手續及承諾遵守本會會章,便可成為會員。
2.2 會籍
本會會員之會籍均為永久會籍,若會員干犯任何違反本會會章之行徑,其會籍將被取消(有關詳情見會章第9條)。
2.3 會員權利
會員均可出席所有本會舉行的會員大會,並在會員大會中發言及投票;參與競選,提名及和議候選人參與競選,並有權在選舉中投票,在遵守本會所訂細則下,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以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出任本會之職位。
2.4 會員之義務
各會員必須邁守本會會章及經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案,並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更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聲譽之行為。
3 組織
3.1
在本會整體事務上,全體會員大會擁有本會最高權力。而全體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參與組成;
3.2
當每年度全體會員大會閉幕後,最高權力則移交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3.3
全體會員大會將循全民投票方式選出十一位執委會委員,各會員皆可參與執委會委員競選及投票(有關詳情見會章第四條),其中獲得選票最多之十一名候選人即出任執委會委員一職,若有相同票數之情況,便以抽籤形式決定。之後十一位委員互選主席一名,內、外務副主席各一名、秘書、司庫各一名,其餘六名為常務委員。執委會委員數目之增減必須經全體會員大會以簡單大多數票形式決定。
3.4
除第一屆執委會外、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任期一概為兩年。而首屆執委會之任期則由創會當日直到2002年12月31日。當任期屆滿後,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各常務委員均必須向全體會員大會請辭。除主席一職外,其餘均可於來屆被提名而獲得連任。而由現任學生會會長出任之常務委員(詳見會章第3.6條),將無需通過投票而自動獲得連任。
3.5
執委會之權責包括擬定及落實本會的工作計劃,編制會務及財政執告。而各幹事職權分述如下:
( A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須領導及督率各部會務之進行、召開及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主持全民投票。
( B ) 副主席……協助主席領導及督率各部會務運行,並於主席因缺席時暫代主席一職,使會務能繼續進行。
( C ) 秘 書……負責管理及辦理本會一切文件及會議事宜,並於必要時代表主席或副主席執行會務。
( D ) 司 庫……主理本會一切財務進行支事宜,並須每年編制財務報告,於全體會員大會中向會員作出報告。
( E ) 常務委員……按實際需要,負責組成專責小組,籌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3.6
為了加強與校方之聯繫,以及了解在校學生的需要,故每年度之學生會會長均自動成為執委會之常務委員,而此常務委員之職位將會隨學生會會長之改動而相應地更新。
3.7 校友校董之常務委員職位
為了加強與校方之聯繫,以及了解法團校董會之需要,故每年度之校友校董均自動成為執委會之常務委員,而此常務委員之職位將會隨校友校董之改動而相應地更新。
4 選舉
4.1
所有執委會委員的選舉必須經會員於全體會員大會中投票決議,執委會主席必須邀請一位元朗商會中學之教職員作監票主任,務必使整個選舉制度於公平、公正及開放透明的情況下完成。
4.2
本會之會員皆擁有於全體會員大會中投票權及參選權。
4.3
任何會員皆可參與執行委員會之選舉,參選人必須獲得兩位或以上會員以書面提名,並由參選人簽署確實後,呈交選委會,即可成為合法候選人。由會員全體會員大會中投票以簡單大多數票表決獲選之十一位執委會委員。
4.4
如被提名人數超過執委會之總人數,則以得票率最高之十一位候選人即出任執委會委員一職,若有相同票數之情況便以抽籤形式決定。
4.5
投票將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結果須於全體會員大會上公佈。
4.6
點票程序必須在監票主任監察下進行。
5 集會及會議規則
5.1 全體會員大會
法定人數為20人,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年必須舉行一次,會議議程必須包括通過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司庫提出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如召開會議三十分鐘內,仍未達到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告流會,並於一個月內重新召開會議。而兩次全體會員大會之間不可以超過十五個月。
5.2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法定人數為7人。如召開會議三十分鐘內,仍未達到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告流會,並於兩星期內重新召開會議。
5.3 特別或臨時會議
根據實際需要,並由執行委員會大多數表決通過或超過20位會員聯署書面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在此情況下執行委員會必須在收到申請後三十天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6 經費及財務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6.1
校方資助﹔
6.2
會員贊助。
6.3
會員及外界熱心人仕之捐助,但必須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相違背之條件。
6.4
本會之銀行戶口必須由主席、其中一名副主席及司庫聯名開設。所有本會之銀行往來支票,必須獲本會主席以及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方)共同聯署,方為有效。
6.5
本會所有支出項目,其金額如少於或等同港幣一千元者,須得到主席簽字批准,方可支付或報銷。如支出金額超過一千元以上者,須得到主席及副主席同時簽署批准,方可支付或報銷。
6.6
執委會每年均向會員提交財務報告,以反映本會之財政狀況。執委會可按實際需要,舉辦不違反本會會章之活動,以籌募所需之經費。
6.7
本會之會費須用于本會舉辦或與本會宗旨相符合之活動。
7 校友校董
7.1 本會每屆將選出一位代表, 出任母校校董會校董一職。該名代表可於校董會行使其投票權,但必須以母校學生及本會利益為首要之考慮因素,決不可與本會之創立宗旨相違反。
7.2 校友校董資格
任何校友而非本校教師或本校學生家長,經登記成為會員及有關參選程序,即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如該校友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候選人。
7.3 校友校董任期
當選之校友校董,任期為一年。在任期內,供註冊為校友校董的人須由本校友會按照教育條例提名。
7.4 校友校董選舉安排
任何為校友校董提名的目的而舉行的選舉制度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校友會須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選舉主任將跟據當時適用之法例及規則擬定《元朗商會中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當中需訂明提名方式、選舉方式、點票安排及其他選舉細節。
8 修改章程
任何會員皆可就本會章程提出修改議案,該議案需由不少於20名會員聯署後,並以書面形式向執行委員會提出。而執行委員會需於三星期內召開全體執行委員會會議,討論該項議案,而修章倡議及共議者有權列席有關的執行委員會會議。該建議如獲三分之二執委表決通過,便再呈交全體會員大會審議。全體會員大會需於執委會通過修章議案後兩個月內舉行,並以簡單多數票形式決定該議案。
9 會規
9.1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或其他就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守則。
9.2
任何會員若進行、參與或從事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或違反本會會章的行徑,將受到以下處分:
9.2.1
開除會籍。任何會員于犯9.2所列出之行為,並經執委會審查屬實,執委會可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開除該名會員會籍,該會員可列席全體大會並作出抗辯或反證。如有三分之二或以上與會成員投票支持執委會之決定,該會員之會籍將即時取消。
10 附註
執委會擁有對本會章程的最後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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